人事经理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

2024-08-25

劳动合同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其中涵盖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以及其他事项的约定,可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合同的自觉性,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同时当纠纷产生时,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相关劳动合同法律中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时,是否也应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单某入职某公司工作,任人事经理岗位一职,双方均认可签订过一份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某公司以单某工作表现欠佳、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单某的劳动关系。后单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对相应权益进行了主张,其中也包含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对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单某认为在双方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在某公司工作,但至劳动关系解除时某公司也一直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陈述其向某公司表达过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某公司因自身原因拒绝续签,故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单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涉案中,单某入职时的岗位为人事经理岗位一职,其作为人力管理岗,无论具体分管哪一块,对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意识应高于一般员工,理应注意到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一事,但其始终未提醒公司续签事宜,其自身存在失职。其诉讼中主张其提出续签后某公司拒绝,也无证据证明。故对单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在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处于优势地位,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规定了二倍工资惩罚,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系通过相应的自然人去实施,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岗,其应当清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履行的岗位职责,也应当知晓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其理应注意到续签事宜及提示义务,当然若系用人单位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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